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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成立于1991年,是中国政府跨部门间的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公约》和《议定书》。
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和财政部;成员单位有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机械局、国家石油和化工局、国家内贸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轻工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等,共17个部委。
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 其成员由组成领导小组的单位委派,负责《公约》和《议定书》的具体实施;组织实施《国家方案》;协调ODS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制定保护臭氧层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编制实施《议定书》所需的国内外资金预算;向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提出各项方案;以及负责处理《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事宜。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宜。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PMO) 设在国家环保总局,全面负责有关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的选择、准备和报批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为了进一步提高ODS淘汰行动的效率,建立了执行行业计划和伞形项目的特别工作组,如哈龙、清洗、化工生产和烟草行业特别工作组。
职责分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负责监督检查《公约》、《议定书》和《国家方案》实施情况;组织拟订国际合作细节,制订和实施有 关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和发布受控ODS物质名录;调查、汇总和监督企业、行业和海关报送的有关受控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数据,并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多边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进度,并组织验收;监督检查保护臭氧层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
外交部 负责《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国际事务方面以及涉外政策和法律问题。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负责在宏观上对受控物质及其制品的生产、进口和出口以及消费情况进行规划和控制,并参与税收政策的制订。国家经贸委还负责医用气雾剂使用ODS的生产和淘汰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部 负责有关ODS替代技术研究及新产品开发示范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财政部 参与保护臭氧层有关援助基金的管理,并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管理。
公安部 负责哈龙灭火药剂、灭火器及固定灭火系统和替代品、替代技术的研究、生产、使用、回收的管理。
农业部 负责甲基溴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管理和淘汰工作。
信息产业部 负责用作清洗剂的ODS的生产和消费的管理和替代工作。
海关总署 负责受控ODS及其制成品的进出境管理、受控ODS目录海关编码转换和ODS进出口数量的统计,并参与受控物质进出口政策的制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受控ODS的进出口量、制定受控ODS进出口产品名录及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进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
国内贸易局 负责对用受控物质制造的商用小型冷冻机械冷藏设施的生产和使用管理,并负责协调CFCs使用过程中的回收管理。
国家机械工业局 负责对用受控物质制造的库板三相空调设备,除家用冰箱冰柜以外的制冷压缩机、除家用冰箱冰柜和商用小型冷冻机械以外的冷冻的冷藏设备、汽车空调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以及受控物质的大型专用回收设备、检漏监测仪器的生产管理的开发及使用管理。
国家石油和化工局 负责受控物质替代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以及除哈龙以外的受控物质的生产管理。
国家轻工业局 负责对用受控物质制造的家用冰箱(包括家用冰柜)、单相房间空调器及配套压缩机、气雾剂制品、软质和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材料的生产和使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负责使用受控物质膨胀烟丝的生产管理和替代工作。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负责本公司内有关受控物质的使用管理和淘汰。
地方环境保护局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监督当地受控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出口,以及多边基金项目实施;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掌握当地企业ODS及其消费状况;通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ODS及其制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多边基金赠款项目等。
地方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督当地ODS淘汰工作,按国家规定程序申报有关ODS淘汰项目。
行业组织 各行业协会、行业科研院所作为行业归口部门的技术支持机构参与本行业所属企业基本的收集、有关淘汰的选择、淘汰战略的制定、淘汰项目的开发和准备过程、为相关部门提供战略咨询及技术支持,以及对相关淘汰技术信息的收集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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