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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 件
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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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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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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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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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配额(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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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分配数量 (吨)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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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分配数量 (吨)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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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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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氟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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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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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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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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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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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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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二氟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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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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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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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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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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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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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四氟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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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114和CFC-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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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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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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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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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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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三氯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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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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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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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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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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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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