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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实施战略
(一) 背景:
1. 由于认识到人类活动导致的臭氧层损耗的危害,目前,已经有172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并制定了在全球范围内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ODS)的消费和生产的时间表。中国也在1991年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并编制了用于指导淘汰活动的《国家方案》。按照对议定书的承诺,中国将在1999年将CFCs的生产和消费水平冻结到1995-1997年的平均水平,在2005年,将生产和消费的水平削减到冻结水平的50%,到2007年,削减到冻结水平的15%,在2010年削减到零。
中国从1992年开始准备和实施多边基金资助的ODS淘汰项目。最早是单个项目的申报,然后发展到以伞形项目和行业计划的方式申报。中国从1997年第一个《哈龙行业整体淘汰ODS行业计划》被批准开始,陆续申报和批准了化工行业、汽车空调行业、烟草行业、清洗行业共五个行业计划,中国的ODS淘汰项目将主要以行业整体淘汰的机制来进行。
《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计划》在2001年12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第35次执委会上获得批准。中国政府承诺按照中国政府和执委会的协议条款,实施行业计划。
本行业计划包括PU泡沫行业的三个子行业:PU软泡、PU硬泡、自结皮。1999年,PU泡沫行业的CFC-11总消费量是19162吨,企业超过1100家。其中,没有得到多边基金资助的消费量约为12747吨,合格的消费量为10651吨。本行业计划的目标是最终淘汰泡沫行业中所有CFC-11的消费。
行业整体淘汰的方式给与中国政府更大的灵活性,灵活的运用赠款资金,以中国政府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实现CFC-11在泡沫行业的最终淘汰。
行业计划将以国家执行的方式实施,国家负责项目的准备和实施。
本项目实施手册应与《赠款协议》(1997年12月5日签署), ODS IV项目局长备忘录(MOD,1997年12月1日),中国泡沫行业CFC整体淘汰计划(2001年12月 日)共同参阅。赠款协议为ODS IV项目提供法律框架,局长备忘录提供总体机构和财务机制框架。中国政府和多边基金执委会的协议、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计划、本项目实施手册为如何实施泡沫行业整体淘汰计划提供指南。
根据过去单个项目及已批准行业机制执行中取得的经验,并结合泡沫行业机制的特点和要求,中国政府必须明确各参与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加强监督执行机制以确保行业淘汰目标的实现;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研究、颁布和实施相关政策;加强ODS淘汰的宣传;鼓励替代技术的开发;加强替代品的推广使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工业重组或伞形项目的方式实施项目;并通过行业机制实现费用的有效性。
(二) 项目实施总体战略
2. 泡沫行业计划的实施将通过年度计划进行管理。年度计划将确定当年的ODS淘汰目标、企业水平的活动和技术援助项目。
3. 每个年度计划中都规定了当年必须签署的淘汰合同的削减量目标。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可以签署超出本年度要求的削减量的合同,超出的削减量可以作为完成以后年度计划削减量目标的一部分,即淘汰合同的削减量可以按年度累计。
4. 泡沫行业工作组将聘请国际和国内的专家,根据替代技术发展的情况以及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各子行业的替代技术路线,确定各子行业的淘汰阈值。
5. 政府将积极鼓励国产的替代设备以及替代品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如果国产的替代设备以及替代品技术上可以达到替代要求并且经济成本更低,在保证不推迟项目的进度的前提下,政府将优先考虑国产化的产品,以增强替代效果的持久性和广泛性。
6. 依据执委会指定的资助资格指南,淘汰项目的资金额度将根据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消费量结合子行业的阈值提供给企业。该额度是企业可能获得资助的最大金额,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部分要由企业补足,节余将退回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的专用账户。
7. 企业CFC-11消费量的基准是从项目考察之日起,企业前三年的年平均消费量,随着年度的推移,消费量的基准年也随之滚动。如果专家考察企业后,项目没有进入两年内的年度计划,那么项目在进入以后年度的年度计划时,需要对企业的数据进行补充,调整基准年。例如:2002年专家考察的项目,以企业提供的1999-2001年三年的CFC平均消费量做为基准,这些项目可以进入2002年或2003年的年度计划。如果其中某个项目没有被列入2002或2003年的年度计划,那么进入2004或以后年度的计划时,需要对该项目企业基准消费量进行调整,重新考察补充最近年度的消费数据。
8. 泡沫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尤其是中小企业多,竞争激烈,企业关停现象较多。为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实施效果,政府将在行业计划的实施中优先考虑工业重组的项目。由于工业重组项目的特殊性,赠款资金允许以合理的方式灵活的应用在与生产改造有关的各个方面。
9. 没有参加工业重组的企业,将以区域的伞性项目或关厂等方式实施淘汰。项目资金将用在主要的发泡设备的改造和必要的替代原料的补偿以及关厂的费用。
10.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年消费量很小的小企业,将在行业计划实施的后几年,结合将来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的方法实施淘汰,如关厂、利用政策措施进行淘汰等。
11. 签署了淘汰合同的受益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立项和最后完工验收所需的一切手续,在合同期内完成改造;如果赠款资金不能支持所有的改造费用,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受益企业必须接收国家环保总局、世界银行、国内执行机构、审计部门的检查、验收、审计,同意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不再使用CFC-11并接受地方环保等部门的监督。
12.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的财务部门将开立和管理泡沫行业计划ODS淘汰账户。
13.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泡沫特别工作组、国内执行机构将对淘汰项目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世界银行将作为国际执行机构,对年度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实地访问和检查,按执委会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
14. 如果由于采取了费用有效的淘汰方式或替代技术的成本降低而使年度计划资金有结余,则中国政府有权利将结余资金用于任何的对中国泡沫行业的ODS淘汰有帮助的用途。结余资金的使用遵循世界银行和中国政府达成的特殊项目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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