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塑协在环境保护栏目对泡沫行业整体淘汰计划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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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栏目

 
 

第二期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海关官员培训班在西安举办

中国海关将提高对ODS进出口的监管水平和执法水平

 

 

    日前,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技术经济司在西安市举办了第二期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口管理海关官员培训班。海关总署王永水副司长强调,作为执法部门,海关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培训学习,海关人员提高了对ODS物质进出口的监管水平和执法水平,加强了防范ODS非法贸易活动的能力和意识。
    据介绍,随着全球ODS淘汰活动的不断开展,ODS物质也成为继可卡因之后第二大最具吸引力的违禁走私物品。大量的近海岛屿,就曾被当作非法氯氟烃的中转站。1995年到1996年期间,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西印度群岛中的主要岛群)突然之间开始进口大量氯氟烃(属ODS),其数量远超过该岛可以的需要量。装船记录显示,在1995年有2000多吨氯氟烃被进口到荷属安的列期群岛的诸多小岛上,而这一区域内所允许使用的氯氟烃(主要用作制冷剂)最多为每年90吨左右,运到这个小岛上的货物足够“覆盖整个岛屿并且把它冷冻到下个世纪”。
    同样,由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同意对使用过的或回收的ODS进行交易,这也使得ODS的走私有了更多的机会。1997年,在短短的两个月里,350多吨所谓的“回收”的哈龙1311(一种灭火剂,属ODS)进口到美国,但是在当时,全世界最先进的哈龙回收再生工厂一年也仅能回收处理70吨哈龙。
    为了有效地控制各国ODS的生产量和消费量,保护ODS淘汰目标的顺利实现,199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9次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修正案,其中,就缔约国实施ODS进出口控制做出了规定,即要求各缔约国应于2000年1月1日建立和实施对新生产的、使用过的、再循环的和再生的ODS控制物质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的制度。同时,对ODS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贸易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禁止缔约方从非缔约方(即未签署《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进口受控ODS物质以及含有受控物质或使用受控物质加工的产品;禁止向非缔约方出口受控ODS物质;禁止按《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款行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指发展中国家)向已停止生产和使用氯氟烃和哈龙等物质的按第2条款行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指发达国家)出口新生产的ODS等。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并对中国的ODS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2000年7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成立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按照三部委的授权,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实施;提出年度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受理企业ODS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和企业每批ODS的进出口审批等。
    然而,虽然我国ODS进出口管理水平有了很大地提高,海关也具备了管理制度和管理技术的条件,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风险。一些不法企业为了牟利,利用一般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识别ODS物质的技能,伪报瞒报品名,逃避许可证管理制度,偷逃应纳税款,甚至通过非设关地点和非法渠道偷运进境或出境,以降低贸易成本,赚取暴利。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对国家有关ODS淘汰政策和ODS进出管理政策的了解,同时提高执法人员对ODS的识别能力,2001年8月,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杭州举办了首期中国ODS进出口管理海关官员培训班。此次举办的第二期海关培训班,共有来自31个直属海关的代表参加了培训,培训班介绍了国际上ODS进出口管理经验,中国ODS淘汰进展历程和任务,目前中国ODS淘汰削减的进度,ODS非法贸易情况以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刘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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