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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报道

一批新法规今起施行

January.2
羊城晚报
  随着新年的钟声敲响,今天起,一批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正式实施: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三大传统节日同样放假、携宠物乘地铁要被罚款……,涉及领域包括就业、薪酬等社会生活诸多方面。这些新法规,与您距离究竟有多远?
  《劳动合同法》今起实施 
  本报今天消息 《劳动合同法》今天起正式实施。这一法律延续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框架,并根据当前复杂的劳动关系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
  专家说,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二是着力改变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倾向,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制度平衡。专家评论说:“如果是守法的企业,法律不会增加劳动成本,如果是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则其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有关专家表示,今后企业用工将面临诸多禁锢: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规章制度不再单方可以决定;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处罚;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压证件等。(马汉青)
  《就业促进法》今起实施 
  本报今天消息 我国首部《就业促进法》及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元旦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从今天起,凡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招聘会,都不得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反就业歧视是其一大亮点。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行查乙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除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用的人员简章、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还有义务提醒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正确无误的招聘内容及公开化的福利待遇,以确保求职者权利。(马汉青 鲁钇山)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今起施行 
  本报今天消息 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新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从今年起,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根据《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所得税法》今起实施 
  本报今天消息 《企业所得税法》今起施行。这部新税法最大亮点在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内资企业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从原来的33%降低到25%),统一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等,给所有中国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并通过改进免税期及其它优惠税收待遇等,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严丽梅)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今起施行 
  本报今天消息 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今起正式施行。《条例》对1987年起实施的旧条例所作的一个最重要的修改是,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将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了4倍左右。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在上述适用税额基础上再提高50%。
  此外,《条例》还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等。(严丽梅)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今起实施 
  本报今天消息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自今天起实施。该方案将进一步调整我国进出口关税,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严丽梅)
  质检总局新规今起实施 
  本报今天消息 今年消费者凭“QS”标志将能购买到更多放心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今天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不得生产销售食品,而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都必须要有“QS”标志。
  为何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很多食品都还没有“QS”标志?原来,元旦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有“QS”标志,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监管部门给予这些无证合格食品一个退出市场的过渡期。(许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 
  本报今天消息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今起在全国正式实施。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故隐患,或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将给予个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将加重处罚。(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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