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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07-08

来源:中国塑协专家委员会

作者:中国塑协专家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塑协)的下设结构,由全国性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塑料行业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促进塑料产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第二条 任务
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充分发挥专家在塑料加工及相关领域多学科的优势,为中国塑料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项如下: 
1、接受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2、接受委托为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3、对制修订具体项目相关技术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推荐性标准及行业标准提供参考意见;
4、接受委托对工程设计、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急需解决的生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行业相关设备和产品进行评价,组织对企业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与鉴定;
5、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培训相关行业技术管理人才;
6、组织专业学术论坛、学术研究合作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积极推动企业同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国外相关组织的紧密联系。

第二章 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责任
1、积极参与中国塑协有关工作,调查、了解行业情况,为塑料行业发展出谋献策、提出建议;
2、积极参加中国塑协组织的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培训等各项活动;
3、认真完成中国塑协安排的各项工作;
4、及时提供本行业领域内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动态等行业所需的各种国内外信息资料;
5、积极参与国际间行业交流,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1、专家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有参加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或工作的权利;
4、对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加的义务;
5、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500元/年)。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专家委员会成员均为中国塑协个人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入会。
1、热爱祖国、奉公守法,热心于塑料行业发展与建设,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2、在塑料加工及其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权威性或贡献,具备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突出成果,包括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和企业家;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政策及经营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咨询、服务和有关会议活动等。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由中国塑协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地方塑料协会或二名以上现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并提交《中国塑协个人会员登记表》、《中国塑协专家委员会成员申请表》及相关高级以上职称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企业年产值达5000万元的企业家不要求提供专业职称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申报资料提交中国塑协审查批准;
3、通过审查批准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将由中国塑协发放聘书。
第七条 退会和除名
1、勿需申明理由,只要向中国塑协提出书面退会申请者即为正式退会;
2、两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活动者,则自动失去下届专家委员会成员的续聘资格;
3、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塑协章程》的有关规定,或因未经中国塑协批准以专家身份进行活动等个人行为而出现严重过失或给中国塑协造成恶劣影响者除名。
第八条 行为规范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加本行业相关活动中,应该注意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工作作风,时时、事事通过自己的言行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声誉,为协会增光添彩。禁止以“中国塑协专家”的名誉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严禁为谋求个人利益做坑害企业和他人的事情,违者责任自负。

第四章 机构

第九条 机构设置
1、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主任聘任。
3、专家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中国塑协提名,全体专家会议选举产生;主任任期一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主任任期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十岁。
4、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组织管理
1、受聘专家由中国塑协聘任,聘期四年;
2、受聘专家聘任期满,经审定合格可续聘;
3、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或服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统一安排和管理;
4、专家委员会成员须经中国塑协批准,方可以“中国塑协专家”身份进行相关活动或工作。
第十一条、活动方式
1、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中国塑协的技术服务活动;
2、受聘专家只有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或同意,方可代表本专家委员会参与行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聘专家的待遇
1、可获得专家委员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2、可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有偿服务可享有相应的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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