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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塑料

王建中:既要懂政策又要懂技术

November.28
中国化工报
  聚四氟乙烯反倾销案是由欧洲化学工业委员会代表欧盟聚四氟乙烯产业于2004年7月提出申请,欧盟委员会依照欧盟反倾销规定于2004年9月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聚四氟乙烯立案调查。我国企业虽积极应诉,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有机氟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聚四氟乙烯生产企业进行无损害抗辩,但2005年6月欧盟对中国进口的聚四氟乙烯作出了征收62.7%临时反倾销税的初裁,2005年12月欧盟委员会作出对中国进口的聚四氟乙烯征收55%反倾销税的最后裁决。
  虽然针对欧盟反倾销的无损害抗辩未能获得成功。但从中我们仍可得到一些启示。
  其一,只有积极应诉才是保住市场的惟一办法。我国加入WTO以来,屡遭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氟化工产业面临同样的情况。如果不积极应诉,必然受到最高倾销税率的惩罚,而失去这一市场。国内企业要同心协力,不要以企业小或企业暂时没有向这些地方出口而听之任之。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梅兰集团,虽然当时该公司没有向欧盟出口,但为了行业的总体利益,梅兰集团积极参加了行业组织的无损害抗辩。此外还需研究如何真正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规则,努力保护应诉企业的利益,避免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免费搭别人赢得的市场准入的顺风车的情况,维护行业的正常出口秩序。
  其二,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案将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应发挥领路人和护航人的作用。一方面,应加强宏观调控,保护我国越来越少的氟资源。虽然国家已限制了萤石的出口,但是许多地区利用萤石生产成氢氟酸出口,资源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用,而将污染留在了国内。国外企业大量进口我国的低价原料,反过来打我们的反倾销,压制国内企业。建议国家加强萤石出口配额管理的同时加强氢氟酸出口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应对国际官司,避免企业的被动局面。
  其三,律师事务所与应诉企业的密切配合是反倾销案件能否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打赢反倾销案件需要有充分的数据来说话,这就需要应诉企业与承接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的密切配合。应诉企业要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供充分的资料,并由熟悉被诉产品业务的专人予以配合。
  其四,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而在个别市场上以不公平的美国为参照国,加大了无损害抗辩胜诉的难度。欧盟对中国的会计制度不认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选择美国为参照国是极为不公平的。欧盟忽视中国出口产品主要用于低端市场,与欧盟国内生产商完全处在低端和中高端两个根本不同的竞争领域的事实,在欧盟的生产、销售和市场份额都有显著增长,将价格和利润率的少许下降归咎于中国产品对欧盟产业的损害。欧盟委员会召开相关企业调查陈述会给予我们的时间很紧,应诉企业很难办妥签证前往陈述意见。
  国内聚四氟乙烯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的覆辙,必须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聚四氟乙烯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聚四氟乙烯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聚四氟乙烯生产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有机氟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王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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