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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居民区今后禁止加工利用废塑料

October.8
扬州时报
  记者了解到,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商务部日前联合制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市环保部门固废中心主任恽立群表示,我市现在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废塑料回收厂,其中产生废物最严重的可污染一条河。通讯员 党生 记者 陈晨
  新规解读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日前,记者找到了市环保局固废中心主任恽立群,针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解读。
  恽立群表示,《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二次污染。
  恽立群告诉记者,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持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另外,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未经环保核查企业
  不准进口废塑料

  恽立群表示,《规定》要求,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规定》提醒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恽立群表示,相关职能部门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经环保部门核查合格的企业,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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